浙江万里学院校园安全管理规定(节选)

浙万院〔2012〕67号

发布者:罗科峰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14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全体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文体活动管理

第一条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举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排一定数量的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处置预案,并主动与保卫部门联系接受指导。

第二条凡活动邀请兄弟单位或聘请省、市党政领导参加,需提前3天向保卫部报告,保卫部可协助承办单位共同承担保卫任务。

第三条举办业余文体活动等大型活动,需提前填报申请表,经主管单位或部门批准,送保卫部备案。举办单位应同时安排足够的人员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第四条凡在室内举办活动的场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须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保持畅通,须备有应急灯,严格控制场内人数,不得超员。

第五条使用室内活动场所的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应严格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超负荷用电。活动结束时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舞台。

第六条参加集会和文体活动者,必须遵守入场规定和场地管理制度,禁止在场内大声喧闹;在无火警、火灾的情况下,严禁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


第三章学生宿舍保卫制度

第一条学校在各学生宿舍建立门卫值班制度,值班员在值班时间内严格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经常巡逻检查,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值班人员管理,离室锁门,管好自己的钱物,爱护消防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已安装宿舍门禁系统的,学生进入宿舍需主动刷卡进入。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学生宿舍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会客。

第四条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无关人员与异性入内,如有要事在会客室会客。

第五条学生宿舍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按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热器、电炉、电炒锅、煤油炉、酒精炉、点蜡烛;严禁在走廊上烧火、停放自行车。

第七条宿舍内严禁打架斗殴、抽烟、赌博、打麻将、酗酒、高声喧哗。

第八条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一条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严禁趟行,严禁骑自行车带人(骑车带学龄前儿童并设有儿童座椅者除外,但必须注意安全)。经常给校内单位(个人)送货的三轮车需到保卫部办理通行证。

第二条非机动车辆按规定地点停放,楼道内、消防通道、交通要道、绿化带上禁止停放任何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不准乱骑或私拆他人的车辆,不得非法拼装各种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禁止骑车追逐打闹或扶肩并行;禁止超速行驶、撑伞骑车或双手撒把骑车;禁止抢行猛拐,骑车转弯时要伸手示意。


第五章公共场所管理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门规定,确定我校下列部位为公共场所:餐饮店、食堂、商业网点、医务所、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体艺馆、报告厅、招待所、空中花园、运动场、各类经营点。

第二条各公共场所要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搞好安全防范及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要保证电源、火源安全可靠,出入口必须畅通,同时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发现险情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四条要爱护公共场所设施,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允许在公共场所酗酒、抽烟、赌博、打架殴斗和其它一些不文明行为。

第五条在公共场所内(除需要外)不允许使用明火、电炉、酒精炉、液化气罐以及乱拉电源等。

第六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万里学院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