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类课程考试、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级各类考试。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和参与考试工作的本校教职员工,包括主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教务部负责各级各类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考试工作人员制止无效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照监考人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其它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讨论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笔记、书籍等相关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以大作业、课程论文、专题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考试时,抄袭、剽窃、下载他人相关文章的;
(五)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教务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浙江万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前故意泄露试题的;
(二)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五)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七)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八)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的;
(九)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没收试卷,勒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的考试无效,收缴或暂扣其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并填写《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教务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该科目考试无效,并按规定对作弊学生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学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其考试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通知该学生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提交书面检查。
第十条 学生有第七条所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终止其继续考试,勒令其退出考场,该科目的考试无效,并按照《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学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部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依据本办法对违规学生的成绩进行处理;学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依据《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考试中作弊学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学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十三条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一经查实,学校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监考与巡考、试卷的评阅与保管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应当依照《浙江万里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我校学生在非本校组织的考试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万里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办法》(浙万院教〔2007〕3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