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向娴华发布时间:2016-11-02浏览次数:13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浙万院学〔20051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生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浙江万里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申诉范围: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三)违纪处分;

(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学金的颁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授予;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

第七条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章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名单。

委员名单由校领导、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教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按比例组成。

设主任委员1,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申诉委员会由9人组成,名单根据处理具体申诉事件的类别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诉方有权申请委员会成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投票表决,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申诉复查和作出复查结论等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有学校书面处理决定的。同时附上学校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理由进行形式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出具受理单;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书中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诉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申诉受理的事由:

(一)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处理不当的;

(二)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及申辩。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浙江万里学院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学校根据复查结论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时间、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六)学校的复查决定;

(七)做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送达。

第二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