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万院教〔2008〕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学校签发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决定书,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两周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秋季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预缴本学年学费及相关费用,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但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缓注册期间,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但学业成绩待注册后方可生效。
逾期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八条学校以专业为单位制订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所有课程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基础教学课程、专业教学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素质拓展环节。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
第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学生基准修业年限为四年,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提前或延缓毕业。
学生在基准修业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学业,修业年限(含休学)累计不超过八年(不含应征入伍时间)。延长学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初审,教务部审批。延长学业的学生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学生如能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两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条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方向。学生在修完普通教育课程和基础教学课程后,可根据个人志愿和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及办学条件,在本专业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学生在选定自己的专业方向后,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跨专业跨学科方向选课。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每学期学生修读课程,应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并根据学生本人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可变动教学计划的进程安排,多修、少修、免修有关课程。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有严格的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学生修读课程应按照学校规定办理选课和相关手续,原则上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为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5学分。
第十二条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学校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成绩评定最高不超过60分;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程由学生向所在学院学习支持中心申请修读;选修课程学生需重新选课修读。学校允许学生对某门课程多次修读,但该门课程成绩只计最高分,不累积计算学分。
第十三条学校按学生所选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缴纳学分学费者,所选课程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免听与免修
1.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若与其它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后,可以免听。但学生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2.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异或学有专长、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学笔记、小论文(设计)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经开课部门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在该课程修读前参加开课部门组织的单独测试。测试合格者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测试所获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册。
3.思想政治理论、形势政策、体育、军训、素质拓展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及免修。
4.经批准同意免听的课程,仍按该课程学分缴纳学分学费。经批准同意免修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减半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均应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学习的评价方式与计分方法应以该课程教学大纲为准。考核成绩和学分一并记入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业成绩册中,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1/3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1/3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学生的考核资格,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考试时间安排冲突的;
2.因病经学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同时需经学校医疗部门证明),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缓考,必须在考前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部审批后生效。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及时办理手续,应先电告所在学院,并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三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凡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能超过三门。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初第一、两周。学生确因病(公)无法参加缓考者,经所在学院审核,允许参加该门课程后续安排的考试一次。
第十九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学校实行在达标基础上的体育俱乐部制,学生必须参加考试。考试的项目和标准,按照《高等学校普通体育课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更好地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学校采用绩点评估方法。
1.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59分以下为0绩点,60分为1.0,100分为5.0,61分至100分按每分0.1绩点递增。
2.五级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关系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0 |
对应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3.学分绩点、平均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可得该生该学期经学分加权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总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4.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或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转专业具体按《浙江万里学院优秀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在读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转专业学生须修满原专业该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足规定的学分。原转业所获得的课程学分根据课程名称、性质和学分,经本人申请,转入学院审核和认定,可作为转入专业不同类别的课程学分,并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入省内其它院校,须经两校同意,并经浙江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学生需家长签字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后,报教务部批准。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经指定医院确诊,各类传染病患者;
3.一学期中因请假而缺课累计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
5.因家庭经济困难的;
6.学生在修业年限内,申请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7.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次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期满后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的学生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l.休学学生原评定的奖学金,符合条件者照发,所申请的助学贷款在休学期间停发。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疗养。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3.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考试。
4.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籍档案仍留在学校,户口等关系不变。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时,应持有关证明及书面申请,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复学时间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
3.学生所在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复学审查。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本人要求退学的学生,需家长签字,学院同意,教务部审核,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需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达到二分之一者;
3.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允许延长学习期限以上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自费出国留学的。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经教务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寄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学习纪律
第三十三条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计划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修读的各门课程、实验、实习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必须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病假需持本校医疗部门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同时需校医疗部门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
2.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节假日前后除外); 节假日前后及一周以内的请假由学院审批,报教务部备案;超过一周的须学校领导审批。
3.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所在学院销假。因故不能按期销假者,要办理续假手续,按上述规定审批。
4.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校内、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教务部审批。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的,每天均按旷课四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学籍处理、纪律处分。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达到毕业条件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浙江万里学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需要延长学业的学生应在毕业离校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同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部审批。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换证学习考试,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修业期超过一年(含)且取得20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生辅修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取得规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课程证书。
2.学生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辅修另一专业并取得规定的专业主干课程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万院教(2007)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