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浙万院学〔2024〕102号

发布者:魏苗婷发布时间:2024-10-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了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卫生、文明健康、和谐温馨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及宁波市教育局《在甬高校大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等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万里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公寓管理。 

第二章秩序管理

    第三条  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出借、转让床位。

    第四条  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在智慧思政系统中进行线上办理。学生因退伍复学等原因需入住寝室的,须由辅导员、班主任在智慧思政系统中发起申请,线上审核完成后方可入住。经学校批准学生寝室需要调整时,入住者须予以配合。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刷脸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经公寓管理人员审核,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来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小时且须在当日 21:00 前离开。

    第六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楼大门夜间关闭制度及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在智慧思政系统中进行请假。 

    第七条  为不影响其他学生休息,夜间熄灯时间后不再使用洗衣机、吹风机等设备。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张贴各种广告,不得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按时离校、文明离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生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楼内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不得在寝室内随意添置沙发、电竞椅等家具。

    第十一条  寝室内除已有公共电器外,学生寝室内可使用的电器为电脑、台灯、电风扇、充电宝,不得使用其他插电或发热电器,不得使用劣质无强制认证的电器设备。

    第十二条  为安全起见,床垫厚度不超过 5 公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焚烧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煤气罐、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用具取暖照明不得在公寓内不得在公寓楼公共区域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寓内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养成健康作息习惯,不得在公寓楼内开展其他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妨碍他人身心健康、破坏公共秩序、危及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对公寓设施、安全、卫生的检查。

第四章公寓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整齐洁净,桌面整洁。阳台定期整理,物品摆放整齐,不得堆放纸板箱、饮料瓶等物品。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学生公寓内务检查规定》整理寝室内务,争创文明寝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公寓成员轮流值日,自觉维护公寓内卫生。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寝室垃圾分类,并及时清理垃圾。

    第二十一条  寝室长应严格履行《寝室长工作职责》,做好本寝室的安全、文明、卫生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须爱护公共设施,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拆装室内外家具、水电设备、通讯设施等,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六章校外住宿与退宿

    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寝室以外的场所住宿。

    第二十五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外住宿的,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告知家长,由学校、学生、家长三方签订《浙江万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校外住宿每次申请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确需申请校外住宿的须为年满18周岁的本科生以及研究生,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婚的学生

2.学生本人患有不适宜集体生活的疾病,需要长期安静调养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写明不适宜群体居住,建议不在学校住宿等相关说明); 

3.亲属患有重疾必须学生本人近身照顾需街道以上相关证明); 

4.根据学业要求需到联合培养单位实习、实践的研究生。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学生一般应在学年初向所在学院提出校外住宿申请,新生在入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校外住宿申请,并在智慧思政系统一站式社区板块线上发起申请,按要求填写并上传《浙江万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浙江万里学院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家长知情同意书等内容;

2.若在校外租房住宿应写清详细住宿地址并提供租房协议、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出租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若居住在家庭所有住房,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校外住宿需经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学院分管领导线上审批,并由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的自我保护,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导师反馈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

    第三十条 各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建立登记走访、联系制度。辅导员、班主任应对本班校外住宿的学生进行走访,了解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其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教育。每学期至少一次走访联系,并做好情况记录,走访记录表于每学期第 19 周反馈至学生工作部。对于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向学院提出处理建议并通知其家长。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学院根据寝室情况安排床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包括因此产生的纠纷、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外住宿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本规定,或者不履行自身承诺,其所在学院应当责令其立即回校住宿,并不得再次申请校外住宿。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视情形根据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已办理校外住宿审批手续的学生须在相关手续办理完3日内在智慧思政系统中办理退宿并搬离寝室,未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收取住宿费。

    第三十六条 纳入人才培养计划的校外实习、实践和出国访学等,按教务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等部门的相关要求管理,不作上述校外住宿规定办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实考评,学生社区违纪与学生的评奖评优和组织发展相结合,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违规类型,根据《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者,给予预警或通报批评

1.寝室内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或饲养宠物的

2.寝室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的

3.影响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寝室的 

4.在寝室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的

5.私自校外住宿的

6.一学期内无故晚归次数超过 3 次的

7.包庇其他同学校外住宿或晚归的

8.影响学生公寓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

纪律处分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已符合《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应条款的,按照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经2024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浙万院学〔2021135 同时废止。

                   二〇二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