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鼓励我校学生携笔从戎、献身国防、保家卫国,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军区、宁波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书记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征兵工作;学校人武部具体负责工作布置,宣传发动,组织体检、审查等工作。
第二条 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征集流程。学生在完成网上兵役登记和网上应征报名后,再到所在学院报名;学院负责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汇总报送学校人武部,由学校人武部统一向上级人武部报名。根据上级人武部的通知,按照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身体初检与复检,确定最终体检合格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 政治联审。学生所在学院、保卫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学校人武部根据工作权限对应征学生进行政治审查,并按规定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由上级人武部新兵入伍政治联审后,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五条 应征入伍学生确定后,学校人武部将确定入伍的学生情况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学院,做好送兵前的准备工作;学校人武部应指导入伍学生所在学院将应征入伍相关事宜通知到应征入伍学生的家长,同时了解应征学生思想动态;协助完成与接兵单位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 应征学生到部队服役后,学校人武部应会同学院,与服役学生或其服役部队保持沟通联系,关心学生的成长状况,鼓励学生安心服役,发挥优势,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第七条 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经确定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先办理学籍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应征入伍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学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继续留在部队服役的,需向学校提供留队服役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其复学后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课程认定。
(三)学生退伍复学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学习,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
(四)学生在服役期间考取军队院校的,应及时办理我校的退学手续。
(五)学生退伍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规定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两年内持本人退出现役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超出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理学生学籍。
(六)本科生退役复学后,可根据本人申请增加公选课3学分,公共素质拓展4学分,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专业素质拓展学分。
(七)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但能继续学业的,学校准其复学。
第八条 学生入伍后,对已交学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第一学期入伍的当学年不需要缴纳学费,第二学期学期入伍的收取当学年50%学费,剩余部分根据本人意愿,可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伍复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学杂费(入伍前结算结余由学校代管的可抵扣),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和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由万里后勤公司结算;本科生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九条 大学生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及标准。
(一)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标准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自2022年开始(以学生入伍时间和退伍时间计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三)下列学生不享受此项资助
1.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2.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十条 对批准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工作。在部队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学费补贴和选读专业等优待政策;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学籍,不予优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原《浙江万里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浙万院学〔2017〕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武部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