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生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具有浙江万里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申诉范围: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休学、复学、转学或退学;
(三)违纪处分;
(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学金的颁发和各类荣誉称号的授予;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学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诉。
第七条 不得因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八条 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工作组织。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务部、纪检监察室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按比例组成。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申诉委员会由9人组成,名单根据处理具体申诉事件的类别由主任委员确定。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诉方有权申请委员会成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投票表决,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受理申诉、申诉复查和作出复查结论等三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有学校书面处理决定的,同时附上学校原处理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理由进行形式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出具受理单;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书中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申诉书,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八条 申诉受理的事由:
(一)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处理不当的;
(二)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认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诉人申请听证的,应该按照听证相关规定组织申诉复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复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及申辩。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校根据复查结论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存入申诉人档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时间、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六)学校的复查决定;
(七)做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诉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送达。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听证规定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三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委员会相关人员、申诉人、原处理决定部门代表及其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三条 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听证。
申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延期听证。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应当在听证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听证。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听证但申诉人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听证受理范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符合听证会受理范围且学生要求听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由申诉人从事实和规定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申诉人和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六) 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三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原《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浙万院学〔2017〕67号)、《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听证规则》(浙万院学〔2006〕131号)、《浙江万里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违纪处分与申诉规定(修订)》(浙万院学〔2017〕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