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的多样化、个性化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面向在校本科学生实行辅修学士学位制(以下简称“辅修学位”)。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位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本校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开设条件
第四条 开设辅修学位的专业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且有两届毕业生;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实验室条件充足,能保证辅修学位教学要求。
第五条 申请修读同一辅修学位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六条开设辅修学位由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部初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方可开设。
第三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
第七条 开设辅修学位的学院应根据开设专业的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学位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部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辅修学位培养方案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学位应安排不少于8周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四章修读条件及报名程序
第九条 学生修读辅修学位申请条件
(一)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两年制学生)。
(二)学有余力,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
(三)主修专业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2.5。
(四)未受到任何警告及以上校纪处分。
(五)符合开办辅修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的相关报名条件。
第十条 报名程序
(一)每年的春季学期,由教务部公布修读辅修学位工作方案。
(二)申请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修读辅修学位申请表》,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开设辅修学位学院审核,再报教务部审批。
(三)经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将修读辅修学位学生名单在网上予以公布。
(四)批准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在学年初缴费注册后进行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一般应单独编班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辅修学位的学生应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完成学习计划。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暂停其辅修资格,待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考核通过后再申请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 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具体负责教学方案的制定和教学组织工作。要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因辅修学位的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辅修学位开设学院应允许学生通过自学参加课程结课考试并取得成绩。辅修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在规定的辅修期内重修,一个学年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或课程考核作弊者,学校立即终止其修读辅修学位。
第六章成绩管理与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辅修学位成绩管理
(一)修读辅修学位的学生,应按照辅修学位的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
(二)学生成绩由辅修学位的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待学生修业完毕,按要求将成绩单一份保管在学校档案室,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若主修专业课程名称与辅修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且主修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申请免修对应的辅修课程,其成绩记入学生辅修学位成绩档案。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与辅修学位已学课程相同时,主修专业课程不能免修。
(四)毕业论文不得免修;申请课程免修学分数不得超过50%。
(五)未完成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或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的学生,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七条 学生辅修学位的学业审定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工作由开设学院负责,教务部复审,报浙江万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第七章学位授予、证书发放与信息注册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
辅修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情况下,完成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课程,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证书发放
(一)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情况下,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合格,经审核批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单独发放,下同),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下同)。
(二)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情况下,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情况下,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合格,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四)在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的情况下,修完辅修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成绩合格、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五)学生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后,如辅修学位课程未修满,则不能继续修读,不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生主修专业结业换证后,不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标注。
第八章收费
第二十一条 辅修修读费用参照学校学分学费相关收费标准,按学年缴纳。第二次及以上修读同一门课程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辅修教材费不单独预收代管教材费,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自行中止学习。如因退学、开除、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须向辅修学位开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设学院批准后可到教务部办理退修手续。中途退修者,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学生离校单办结日,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辅修学位工作的统筹管理,并对开设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开设、降低教学质量等行为,及时提出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直至撤销其开设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万里学院辅修制实施细则(修订)》(浙万院教﹝2022﹞11号)同时废止。由教务部(招生办公室、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