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万院学〔2005〕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规定实施细则》和《宁波市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及日常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为目的,由学校与有关商业银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对学生实行的一种定期申请、学校初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的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确为困难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及不良信用记录,品行优良; (四)学习认真,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就读期间,不及格必修课程不超过1门;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第五条贷款申请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20日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向所在学院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并向所在学院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生证复印件(或新生入学通知书及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四)乡镇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要求写明困难原因); (五)学生家长的居民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六)学生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 (七)二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借款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出具的该生学习、品行证明书;(九)经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八条贷款期限视借款学生就业情况而定,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1至2年内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是否展期由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商定。 第九条学院对学生填写内容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将借款学生的申请材料上交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汇总、审核,确定合格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条经办银行审批准予贷款的学生,与银行办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按学年划至我校指定账户,贷款发放完成后,由学院向贷款学生及家长告知贷款情况。 第十二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付。 第十三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升学、转学或终止学业手续前,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要求时,可通过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必须在出国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十六条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者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条件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具体办法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通知学校与经办银行,并告知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贷款情况进入全国个人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章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为我校学生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承担本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一条落实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采集并制作《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库资料,每年暑假前报送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解答本校学生对助学贷款的咨询;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等有关工作,负责汇总并向银行报送贷款学生成绩和品行鉴定及学籍异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做好贷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承诺书》的签署工作,指导检查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的建档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浙江万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配合贷款银行督促即将毕业的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在学生毕业时,指导学院将贷款学生清偿贷款本息情况,以书面形式装入该学生档案,同时将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五条协助银行开展对恶意拖欠贷款毕业生的催缴工作。 第二十六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贷款管理工作。 第四章各学院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全面负责本院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理学生的助学贷款的申请,并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受过有关部门刑事处罚、学校纪律处分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三)生活上铺张浪费,或有高消费情况者; (四)不如实填写申请书,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有其他不良表现的。 第二十九条帮助申请贷款学生确定借款见证人(见证人不必为借款学生提供担保,只协助学校与贷款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指导申请贷款的学生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制定贷款工作诚信教育计划,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第三十一条协助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及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建立贷款学生诚信档案,结合实际及时更新相关内容,要求内容完整、准确,上报及时。 第三十三条准确掌握贷款学生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确保贷款学生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在借款学生毕业前,集中贷款学生配合银行督促并组织贷款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三十五条在学籍异动中,对未按规定办理助学贷款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并扣发有关证件或档案。 第三十六条学生毕业时,将借款毕业生的贷款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贷款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五年八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