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生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委员会相关人员、申诉人、原处理决定部门代表及其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 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参与人参加听证。
申诉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申请延期听证。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应当在听证前2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听证。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申诉委员会决定不延期听证但申诉人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九条 听证受理范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符合听证会受理范围且学生要求听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申诉学生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 学校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由申诉人从事实和规定上进行答辩,并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
(五) 申诉人和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部门负责人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六) 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七)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由申诉的学生和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