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浙万院学〔2012〕110号

发布者:罗科峰发布时间:2019-04-12浏览次数:21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高校人才培养的文化绿洲,是学校人文办学的重要载体,也是大学生精神风貌的展示窗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学校文明寝室建设的通知》等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缴纳相应住宿费,享有学校给予的相应住宿条件和生活服务。

第二条 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不擅自占用、迁移、调换宿舍和床位;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

第三条 学生要自觉搞好公寓卫生和个人卫生。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宿舍内不乱张贴,不乱涂乱画;不向宿舍外抛洒杂物;不在公寓楼内乱张贴广告等。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学生凭有效证件(电子门卡或学生证等)进出公寓。离开宿舍时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公寓内持贵重及大件物品出楼时需开具相关证明,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宿舍内不得留宿外人,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

第五条 学生公寓楼实行定时开、关门和熄灯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不得随意进出,确有情况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执行公寓会客管理制度,宿舍里不接待异性同学。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公寓内安静,不大声喧哗,不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提倡文明使用计算机,不在宿舍内酗酒、吸烟、赌博、打麻将,不打架斗殴,不传播淫秽物品,不在公寓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爱护公寓内消防器材;宿舍室内不得私拉电线、网线,不得自行改动线路和私自安装插座;不得携带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寓;不得使用明火和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公寓公物。节约水电,不得擅自拆装室内外家具、水电设备、通讯设施等,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一切经营性质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实考评,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与学生的评奖评优和组织发展相结合,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根据《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于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处理办法》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经第12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9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