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

浙万院学〔2017〕***号

发布者:罗科峰发布时间:2019-04-16浏览次数:11

为支持和鼓励我校学生携笔从戎、献身国防、保家卫国,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浙江省军区,宁波市、鄞州区人武部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征兵工作;学校人武部具体负责工作布置,宣传发动,组织体检、审查等工作。

第二条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具有本校学籍的在校学生,数量和性别按照市、区人武部每年下达的任务数统筹安排。

第三条学生首先完成网上兵役登记和网上应征报名,再到所在学院报名,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汇总报送学校人武部,由学校人武部统一向鄞州区人武部报名。根据鄞州区人武部的通知,按照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身体初检与复检,确定最终体检合格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学生所在学院、保卫部、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学校人武部根据工作权限对应征学生进行政治审查,并按规定填写《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由鄞州区人武部新兵入伍政治联审,最终确定入伍学生名单。

第五条应征入伍学生确定后,学校人武部要将确定入伍的学生情况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学院,做好送兵前的准备工作;会同相关学院通知应征入伍学生的家长,了解应征学生思想动态;协助完成与接兵单位的交接手续。

第六条应征学生到部队服役后,学校人武部会同学院,经常与服役学生或其服役部队沟通联系,关心他们的成长状况,鼓励他们安心服役,发挥优势,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第七条入伍学生的户籍与学籍管理

(一)学生入伍前,如户籍关系在学校的,给予注销,学生退伍复学后恢复户籍关系。如学生入伍前户籍关系不在学校,退伍后由原户籍所在地恢复户籍关系。

(二)经确定入伍的在校学生,应先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其复学后可以顶替相应学分和相应学历的课程。

(四) 学生退伍复学后一般应回原专业学习,原所学专业撤销的,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未转专业者,毕业审核原则上按原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复学后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教学计划执行。

(五)学生在服役期间考取军队院校的,依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六)学生退伍后,应在一个月内到鄞州区人武部、区民政局报到,两年内持本人退出现役材料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七)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生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八)学生退役后,可根据本人申请增加公选课3学分,公共素质拓展4学分,被评为“优秀士兵、荣立三等功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专业素质拓展学分。

(九)在新兵体检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但能继续学业的,学校准其复学。

第八条学生入伍后,对已交学杂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剩余部分根据本人意愿,可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伍复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学杂费(入伍前结算结余由学校代管的可抵扣),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退伍复学后,每年按其学费的60%由财政给予补贴;对荣获优秀士兵的,按不低于80%由财政给予补贴学费;对在部队入党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或服役期间因公致残但有学习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复学后其学费全部由财政补贴。补贴的学费在学生退伍后,由学校人武部统一报鄞州区人武部审批。在校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它途径应征入伍的,其复学后不得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条对批准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安置工作。在部队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衔)、撤职等纪律处分的,不得享受学费补贴和选读专业等优待政策;服役期间擅自逃离部队或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取消学籍,不予优待。

第十二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原《浙江万里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浙万院学〔2006130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