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听证规则

浙万院学〔2006〕131号

发布者:罗科峰发布时间:2019-04-21浏览次数:12

第一条为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管理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提出申诉的学生及听证会组成人员。

第三条听证受理范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以上违纪处分;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符合听证会受理范围且学生要求听证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听证会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但涉及当事人隐私或申请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当采取不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五条听证会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会主持人由学校指定。听证员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在听证会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听证会设书记员一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直接调查人员;

(二)申请人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调查事件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决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四)对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五)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七)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

第九条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行政决定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管理。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代理人可以是律师,或听证会许可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人权限。

第十二条提出行政处理的直接调查人员应当参加旁听。申请人所在的学院和班级可以派人参加旁听,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三条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在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学校批准,同时提请学校指定听证会主持人。

学校指定听证主持人后的次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应通知作出行政处理的部门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听证会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之前书面提出,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听证员或调查人员没有到会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

(四)申请人和听证员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第十五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提出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调查的经过

(四)申请人及代理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

(五)听证主持人或经过听证主持人同意的听证员对调查人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

(六)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七)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就事实、证据以及处分意见互相辩论;

(八)申请人最后陈述,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申请人陈述、质证、辩论结束,进入评议程序。

第十六条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时,有权要求补正。听证会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员应当立即在听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校纪校规提出评议结论。评议结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听证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评议结论应当按照听证主持人的意见作出。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记入评议笔录,评议笔录应由全体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听证评议结论是学校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经听证后发现对学生处理决定有误时,应及时撤消或更正。因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该公开消除影响。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对本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违纪事实进行的调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