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浙万院学〔2017〕***号

发布者:罗科峰发布时间:2019-04-23浏览次数: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校风,构建和谐校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重在教育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涉外活动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理。

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

(六)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够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三)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应予以从轻的情形。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学生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其中记过及以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考察期满后,可按照学校处分解除条件和程序予以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限内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或社会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处分期满6个月后,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章预警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预警或通报批评:

(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

(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三)轻微违反校园治安规则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9学时者;

(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七)围观赌博不予报告或变相赌博数额较低者;

(八)违反学校、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

第十一条预警和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预警或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预警,由各学院开具书面预警单,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并在本学院内通报批评,确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学院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由学校公布。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政治、经济、社会、宗教活动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社区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起哄、砸物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违规电器,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价值在100999元之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虽未窃得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学校通告、布告栏、广播等宣传设施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或破坏相关设施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群体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群体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或在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聚众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赌博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场所或其它条件促成赌博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影响恶劣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网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病毒、黑客程序对校内外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查阅、存储、制作、传播非法电子物品和危害社会治安信息或宣扬封建迷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侵犯他人隐私、财产或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捏造、传播各种谣言,或破坏校园稳定,制造混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恶意传播系统漏洞信息,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在与他人交往中,有以下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中伤、陷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妨碍他人通信自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务部认定为考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经教务部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专利等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一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在10学时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人格或泄露国家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吸毒或参与其他涉毒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伪造、变造、持有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理开展调查取证等过程中,替当事人作伪证或包庇当事人,使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处分审批与管理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根据违纪事件类别,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和认定,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

(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组织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并签发;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处理决定书由所在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应当在送达通知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浙江万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各学院要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指定“励志导师”,制定“励志计划”,帮助学生激发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在学习成绩、素质拓展、志愿服务、行为规范等方面帮助学生实现自我发展。

第三十四条为严肃校纪,教育广大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及时在学校公告栏或校园网站上予以公布,并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决定是否公布。

第五章处分解除

第三十五条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违纪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充分认识,每季度有思想汇报,并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

(二)在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三)每学期的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在10小时以上;

第三十六条解除处分程序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万里学院违纪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学生的综合表现和鉴定意见,附学生思想汇报,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处分予以解除后,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及升学就业的推荐不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经审核后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退回解除处分申请或学校决定处分不予以解除的,应延长处分期6个月,期满后学生可根据处分解除条件和程序再次提出处分解除申请。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报批解除处分的过程中又出现违纪现象,终止报批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对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或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原《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万院学〔200798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2017年第?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79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