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
(一) 奖励对象
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四)相关事项
1.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是最高级别的奖学金。我校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学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基础上择优评定。
2.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奖学金,但可获得学校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本学年奖学金获得者。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四)相关事项
1.国家励志奖学金无奖励证书,发放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标准
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500 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700 元,按规定发放。
(四)相关事项
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2.各学院要将生源地为经民政部确定的重灾区的农村学生(含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现行的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在校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对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给予倾斜。
(三)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6000元。
(四)相关事项
1.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浙江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校参评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学校一等奖学金或特别优秀的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基础上择优评定。
2. 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3.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4.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兼得学校奖学金,但可获得学校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 各学院要根据评选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做好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的宣传工作,将有关政策通知到每一个学生。
第七条 各学院须成立由分党委(总支)书记牵头的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国家奖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负责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最后的审议。每个班级须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班干部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定小组,负责对拟上报的本班级名单进行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评定小组初评,经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学院将初定获奖名单向全院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审核,最后由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最终获奖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在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已发的奖助学金、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理。
第十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过程的监督和约束,有异议的学生可向学校监察审计部和学生工作部投诉。维权热线:88222256,咨询热线:88222256。
学生工作部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