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教财〔20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应该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统一有组织的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工作按“项目立项、岗位审批、过程监督、工作反馈、报酬核发”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学习成绩差、学习态度不端正、延长学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岗位与申请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每学期初在全校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立项登记工作,拟招聘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部门)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登记表》,学生工作部根据登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定具体岗位。岗位分为长期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招聘勤工助学学生,应出示单位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方可招聘。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必须签订相关协议书,协议书需明确三方相应权利、义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申请流程
1.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除特殊岗位外,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优先。
2.申请学生需填写《浙江万里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报所在学院。
3.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勤工助学学生档案。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岗位开发、立项审批、工作考核、经费管理、权益保护和协调、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各学院也要对本学院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加强管理和引导。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及用工单位(部门)考核、录用后,与用工单位(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第十三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部门),要积极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落实学生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加强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每学期末或聘用期满后,用工单位(部门)应对学生的工作成绩、劳动表现等情况作出客观评价,交学生工作部备案,学生工作部反馈至学院。
第十四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用工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自觉加强品德修养,诚实守信,讲究职业道德,艰苦奋斗,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荣誉;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对勤工助学学生和用工单位(部门)的用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法乱纪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用工单位(部门),取消勤工助学立项。
第四章酬金标准与支付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利用假期与课余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 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部每月根据用工单位(部门)反馈的统一报表,按学生的劳动量和实际表现付酬。勤工助学报酬由计财处存入学生缴费卡中。
第十九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协商决定,原则上不低于校内标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原《浙江万里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浙万院学〔2005〕15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万里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